专项债可用作项目资本金,边际上提振基建投资增速

2019612

事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点评:

1、《通知》出台的背景: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5月末公布的官方制造业PMI跌破荣枯线,且5月份以来,中美贸易战愈演愈烈,对市场预期造成负面影响,需要逆周期调节政策发力。而当前情况看,房地产投资增速不低、制造业减税降费政策在落地,通过稳基建来稳投资就是逆周期政策发力的主要方向。

2、《通知》出台的作用:

1)、《通知》对金融支持专项债项目的标准、专项债作为项目资本金的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助于专项债的制度建设和更好地发挥专项债逆周期调节作用。

具体而言,在金融支持专项债项目的标准上,《通知》明确了三种情形:对没有收益的重大项目,通过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予以支持。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全部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项目,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包括交通票款收入等),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以由有关企业法人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在专项债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条件上,主要针对第三种情形,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且需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其他项目并不能用作资本金。

2)、《通知》有助于打消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的顾虑,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对地方隐性债务监管趋严导致了一些地方不作为、金融机构“一刀切”的现象,对必要的在建项目造成了伤害,此次《通知》明确了合规免责的情形,对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以及依法合规支持已纳入国家和省市县级政府及部门印发的“十三五”规划并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批或核准程序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提出的其他补短板重大项目,凡偿债资金来源为经营性收入、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对金融机构支持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且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也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

3)、《通知》对基建投资有撬动作用,但亦不可高估其影响。首先,不得新增隐性债务依然是当前监管的红线,专项债可用作资本金是在有限的额度内,做出边际的改善,且专项债作为资本金的条件是有严格限制的,其最终能够撬动的基建投资增速预计不会太高;其次,从同比的角度看,去年三季度存在集中发债的情况,今年地方债发行前置,一季度集中发行地方债,增量部分基本已经使用完毕,当前存量地方债未发行额度约1.6万亿左右,相比去年三季度集中发行约2万亿的规模,实际是要小的,因此通过部分专项债作为资本金,可以撬动社融增速,有助于实现稳投资稳增长。

3、对债市的影响

《通知》的出台是逆周期调节政策发力的体现,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国际局势严峻,需要发挥基建投资的逆周期作用,但是依然是属于托而不举的范围。防范金融风险、不得新增隐性债务依然是政策的红线,且专项债用作项目资本金有着严格的限制,具体对基建投资的拉动作用依然有待观察。后续,经济下行的压力依然存在,政策上亦会相机抉择,并不排除扩张专项债的规模、提升赤字规模的可能性。

《通知》有助于缓释投资者对经济下行的悲观预期,政策对股市有利,而不利于债市。但逆周期政策发力的效果依然需要一段时间才能体现,而在这期间货币政策依然保持宽松,流动性处于充裕的状态,债市调整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捕捉预期差的机会。



(国金基金:叶伟平、宋云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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