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学院】设立金融法院或证券法院不容再延缓

来源:上海证券报     日期:2015-03-05

全国政协委员、上交所理事长桂敏杰前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今年的提案是在上海设立专门的金融法院,以完善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司法保障。据笔者所知,这个构想上海相关机构已酝酿了多时,虽然桂敏杰先生这次提议的金融法院,其外延比之前人们建议的证券法院要广,但金融法院与证券法院这两者本质是一样的,都希望对金融诉讼或证券诉讼由专业的法院来审判。

笔者在此想多谈谈有关证券法院的一些想法。

设立证券法院,是基于证券市场专业性和特殊性的需要,若由地级甚至县级地方法院来审理此类案件,地方法院是否有这方面的专业能力让人捏把汗。更别说,设立专门证券法院,更是破除地方司法保护的需要。

最近新三板的一起乌龙交易案就非常典型。由于误操作,华恒生物的一位股东将市价20多元的华恒生物以1元价格卖出25万股、被3位投资者“捡了漏”,当事双方由此发生诉讼。原告认为,交易损失发生地为“华恒生物”所在地,因此特诉至长丰县法院;但被告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问题在于,不管由哪个法院审,总有一方担心另一方法院是否有地方司法保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域管辖制度,比如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让被告有了人情关系网的“天时地利”,人们因此担心法院在审理本地被告和外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案件时,难保司法公正。

对于涉及刑事的证券案件,同样可能存在地方司法保护问题。按《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但证券市场作为虚拟市场,被告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在哪里?对此各方或有不同认识。证券市场与实体经济有很大区别,物态上可看成是由证券交易所、分布在全国各地的证券营业部、股票登记结算机构等构成的有机系统,它的资金流则牵扯到全国各地投资者,因此证券市场犯罪行为发生地,理论上最为接近的或许应是交易所,或应由交易所所在地的法院来审判。但在现实中,涉嫌证券犯罪的案件多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来审判,证监会认定的一些证券重案,却被地方法院意外轻判,地方保护导致了更严重的后果。

今天,证券发行交易网络覆盖全中国,证券市场跨省越区,早已是实实在在的“全国一盘棋”了,证券市场涉及全国数千万社会公众的利益,将证券案件的管辖权赋予地方法院,笔者以为有点近乎儿戏。在美国,有关证券民事诉讼,联邦法院对涉及证券交易法所规定的责任的诉讼有专属管辖权;当然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拥有违反1933年证券法第22节(a)款和投资公司法第44节之规定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同时管辖权,但大多数这类诉讼都在联邦法院提起。对于涉及证券犯罪的案件,联邦管辖权也占据绝大多数。或许,只有最高级别的法院或专业法院,才堪当维护证券市场最后公平防线的重任。笔者赞同一些学者建议,在上海等地成立证券法院和证券检察院,直接对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负责。

其实,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司法改革已有了勇于实践的探索者和先行者,知识产权法院就是一例。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截至2014年12月28日,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均已正式挂牌成立。根据该《决定》,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三年内,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比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司法辖区将跨越广州市,涵盖除深圳外的整个广东省,这无疑大有利于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将知识产权法院专门独立出来,当然是考虑到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同理,证券市场更有其专业性和特殊性,同样该设立单独的证券法院。法治是证券市场善治根基,证券市场对公正独立的司法体制有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明显受到既有司法体制桎梏,更加迫切希望司法体制改革予以配套。笔者相信,按照实事求是原则推动证券市场司法体制改革,必会产生一些具有标志性和借鉴意义的司法经验,影响和带动整个国家司法体制向更加公正、更有公信力的方向发展。(作者:熊锦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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