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学院】存款保险制度的短期效应与长效机制

来源:上海证券报     日期:2014-12-11

存款保险制度的渐行渐近,让大多数存款客户产生了在“要存款还是理财”这一难题上进退维谷、左右为难。从征求意见稿的条款来看,尽管50万限额赔付上限已覆盖了全国99.63%的储户,且存款保险制度主要覆盖个人存款、企业存款和政府存款(不含金融同业存款),而对于高净值储户、企业存款等,甚至包括暂存在银行的产业投资资金都可能面临尴尬境地。

这种尴尬来自资金风险敞口的管理,对高净值客户要么将上亿资金平均分配到不同银行,这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同时,不得不面临管理成本大幅上升;高净值客户另外的选择可能是理财,将资金分散到房地产市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甚至估值低、安全边际高的股票上。仅此以个人判断,这可能也是促成近期各路资金横扫股市,尤其之前被严重低估的大盘蓝筹板块的因素之一。难怪《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一周的沪深股市行情会有如此淋漓尽致的表现。

类似这样的短期影响带来的连锁反应还有很多,预计可能还将持续。比如,对于区域性银行的行为就会带来较大变化: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增强了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合作社等中小银行的信用,给中小银行创造了与大银行“同一起跑线”的竞争环境,对区域性银行的发展无疑是非常有益;另外一方面,区域银行受益于“暗保”转为“明保”的支撑,银行发展运营可能会表现得更为激进,进而忽视运营风险,甚至放松内部风险控制等,“道德风险”将激增。

此外,在存款风险水平一致的条件下,区域性银行对吸存的动力将进一步增强。随着存款保险制度逐步打破政府隐形担保与行业的“刚性兑付”规则,利率市场化逐步推开,地方中小银行可能会推动无风险收益水平的增加,提高整个社会的融资成本。存款保险制度无论短期效应还是长效机制的分析结果,都有待政策推行以后才能真正检校其效果。加之,我国长期以来过度依赖银行等间接融资方式、以国有企业为主导以及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过多等有着不同于各国的特殊背景,为存款保险制度达到预定政策效果增添了难度。

尽管如此,存款保险制度改革造成的短期市场反应总体上是调整有序、稳中趋好的。与短期效应的利弊相比较,在长效机制上,无疑将有利于我国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结合全球各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效果与经验,笔者认为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对“去地方政府高杠杆化”有重要帮助,还隔离了房地产泡沫引发的一系列金融风险,长期有利于本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防范金融危机的连锁反应。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有效隔离了政府与区域银行的隐形担保关系,从根本上抑制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有突出作用。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作为商业银行隐形担保人的角色普遍且长期存在,“刚性兑付与储户风险自担”问题始终未打破,致使地方政府长期为地方区域银行与城投债(现转为“市政债”)作为隐形担保人,由此进一步加大了地方财政的高杠杆率。据国家审计署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预测,2014年地方政府偿还债务或高达2.4万亿,而2014年前三季度全国土地出让金近3.12万亿,同比下滑21.1%。在极端情景假设条件下,一旦房地产市场出现短期波动,其连锁反应波及区域地方银行,地方政府必然捉襟见肘,如1998年的海南发展银行。

显然,存款保险制度可将地方政府与区域银行的复杂债务关系中解放出来,结合“城投债转市政债”等一系列金融手术,达到去地方财政“高杠杆率”的目的。进一步,促使地方政府逐步走出以“土地财政”维系的恶性循环怪圈,这大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房地产市场泡沫的过度发展,也最终有利于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隔离与持续健康发展。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引发新一轮国内金融体系格局与走向的变化。从整个银行业发展的角度看,存款保险制度实质上上允许了民营银行或社区银行的设立,也为商业银行的合理退出创造了条件,进而为最终形成多层次银行体系奠定了基础。作为金融资源自由配置的重要价格信号的利率,一旦摆脱行政指导,形成市场化运行机制,将终结商业银行的同质化竞争,转而形成以“多层次、差异化”服务不同领域、不同经济层次与群体的间接融资服务体系。

不可否认,存款保险制度会增加中小银行“道德风险”的概率,从而可能加大破产、倒闭的风险。然而,美国的经验表明,只要限额保险金额与保费设置合理,就可大幅有效降低银行的破产概率。20世纪20年代美国每年平均倒闭为500家,到了大萧条的1933年倒闭数量达3000家左右。同年,美国联邦保险制度建立,此后数十年每年倒闭数量平均只有5家。足见,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也是形成多层次银行体系的坚实基础。

从影响证券行业的发展角度看,存款保险制度能促进理财市场的长期繁荣,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惯性也会陆续打破,将彻底颠覆普通大众对“存款无风险”的固有意识,是切实向大众普及“风险与收益”配比关系的绝佳机会。其中,对银行理财、保险、信托集合、甚至互联网平台等细分行业都有较大促进作用,也会帮助其厘清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委托人与受托人关系、投资者与筹资者的关系,为投资者建立并强化“投资风险自担”的风险意识。(作者:刘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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