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学院】多管齐下根治“鼠患”

来源:中国证券报     日期:2014-05-10  

监管部门在基金行业中开展的“捕鼠”行动继续升级。本周,上海一位80后女基金经理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被上海证监局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罚款20万元。9日,证监会[微博]通气会公布,2013年以来,证监会共受理自管人员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案件线索38件,并陆续启动调查工作。公安机关近期已对3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自2007年爆出唐建“老鼠仓”案件以来,几乎每年都有基金经理因涉嫌老鼠仓而被立案调查,但像此次集中、批量爆出基金经理涉嫌“老鼠仓”的情况还是首度出现。这很大程度上缘于监管部门稽查人员编制倍增、大数据监控系统功能升级、调查范围溯及历史等因素。去年以来,证监会新增了600名稽查执法人员,实现全系统稽查执法队伍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新增人员进入6个证券期货交易所与中登公司以及沪深支队等相关执法部门。与此同时,大数据“法眼”能够通过模型在海量的交易数据、资金转账数据中发现蛛丝马迹,使得相关违规违法行为无所遁形。

“老鼠仓”案件的集中爆出,一方面体现了监管层对于有悖基金行业诚信基石、侵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持坚决查处、绝不姑息的态度,另一方面也说明类似“硕鼠”行为在基金行业乃至整个资产管理行业并不鲜见,一定程度上已成多年顽疾。

诸多基金行业人士反映,这次 “捕鼠行动”声势浩大,已经对行业从业人员起到了极大的震慑和警示作用,行业风声鹤唳,预计一个阶段之内都不会有人敢顶风作案。并且,重典治乱之后,还须继续多管齐下根治“鼠患”。

首先,严格监管应当长期化、常态化,让基金经理们感觉有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始终高悬在头顶,从而严守底线、不越雷池。正如证监会主席肖钢去年在证券期货稽查执法工作会议上所说,长期坚持严格执法,不搞“运动式执法”,不搞“一阵松、一阵紧”的执法,更不能根据市场指数的涨跌来调整执法的力度,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其次,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立法形式,解决证券市场改革和监管执法面临的制度问题。自2009年2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入刑以来,“老鼠仓”犯案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对量刑还没有司法解释,缺乏可参照的标准。在此前马乐“老鼠仓”案中,对于法院的判决,深圳市检察院就认为量刑明显不当而提起了抗诉。事实上,此前,肖钢撰文指出,要针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老鼠仓”等重大违法行为相应制定实体性认定办法。他同时认为,在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方面,需要尽快修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抓紧制定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和虚假陈述、市场操纵、“老鼠仓”刑事司法解释。

此外,一些业内人士也建议,应当建立起对基金公司的追责机制。目前“老鼠仓”案一般被认定为基金经理个人行[微博]为,若公司旗下基金经理涉嫌“老鼠仓”,相关基金公司通常以劝其离职的形式与其划清界限。实际上,如果一家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存在“老鼠仓”行为,一定程度上说明其内控制度存在漏洞,应当考虑对基金公司及管理责任人进行必要的惩处。

当然,任何顽疾的治理都应当堵疏结合,在重拳打击“老鼠仓”行为的同时,也应当鼓励基金经理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投资回报。比如,在《基金法》框架下,继续健全完善基金及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股票的相关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为基金从业人员的个人合法投资开辟相对顺畅的渠道。同时,推动基金公司和基金治理结构的创新,平衡好基金经理、基金投资者、基金公司的三方关系,鼓励基金经理将其自身利益与基金投资者利益、基金公司长远利益相捆绑,避免短期思维对基金经理行为的不良影响。(编辑:黄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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