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2007〕175 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
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各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
行令〔2006〕第1 号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人民银行
研究制定了《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
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
检查,应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
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
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执法部门负责反洗钱
现场检查。
第四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实施和现场
检查处理等。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现场检查中获
取的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六条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现场检查过程中的所
有资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
(试行)》(银办发[2006]160 号文印发)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
行现场检查:
(一)金融机构总部;
(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
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
(二)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
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
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
行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
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
第三章 现场检查准备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应了
解和分析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确定被检查的金融机构
(以下简称被查单位)。
第十二条检查单位对被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立项。检查单位
的反洗钱执法部门就每个被查单位要分别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
(附 1 ),制定《现场检查实施方案》(附 2 ),经本行(部)行
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检查单位在现场检查实施前应成立现场检查组。检查组
成员包括组长、主查人和检查人员。
根据实际情况,可在检查组下成立若干专项检查小组,每个专项
检查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四条检查组组长负责现场检查的全面工作。职责如下:
(一)主持进场会谈和离场会谈;
(二)确认现场检查结果;
(三)决定现场检查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主查人的职责如下:
(一)决定现场检查进度;
(二)组织起草《现场检查报告》和《现场检查意见书》等检查
文书;
(三)管理被查单位提供的业务档案和有关资料;
(四)决定现场检查组织和实施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按照分工具体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检查单位应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附 3 )一式两
份,一份于进场5 天前送达被查单位,另一份由检查单位留存。对
需要立即进场现场检查的,可在进场时出示《现场检查通知书》。
需要被查单位于检查组进场前报送或进场时提供有关数据、资料
的,检查单位应在《现场检查通知书》中具体列明所需数据、资料的
内容、范围。
第十八条检查组进场前,检查单位应对检查组成员进行专项培训,
要求检查组成员掌握现场检查实施方案、现场检查要求和被查单位有
关情况,遵守工作纪律等。
第四章 现场检查实施
第十九条检查组应向被查单位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现
场检查通知书》,按《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时间进驻被查单位。
检查组应与被查单位举行进场会谈,会谈由检查组组长主持。会
谈内容包括:
(一)检查组组长宣读《现场检查通知书》,说明检查的目的、
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
(二)听取被查单位的反洗钱工作介绍(被查单位应提供文字材
料交检查组归档)。
主查人负责编制《现场检查进驻会谈纪要》(附 4 ),并由检
查组组长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检查组调阅被查单位会计凭证等资料应填制《现场检查
资料调阅清单》(附 5 )一式两份,由主查人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
字确认,一份交被查单位,一份由检查组留存。现场检查结束后,检
查组应将调阅资料退回被查单位,由主查人和被查单位负责人分别在
《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对检查工作进行记录,编
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附 6 )。检查组应对所编制的《现场检
查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检查组应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取证。取证材料包
括被查单位有关凭证、报表和反洗钱工作档案等原件或复印件。取证
时检查组应不少于两人在场,并填写《现场检查取证记录》(附 7 )。
《现场检查取证记录》上应载明证据的来源和取得过程;证据的
编号、名称、证据原件或复印件等情况。
《现场检查取证记录》由检查人员、主查人及证据提供人、被查
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或盖章,并由被查单位在所附的证据材料上加盖
行政公章或业务章。证据提供人、被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
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取证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单
位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检查组可对有关证
据材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登记保存时,检查组需填写《现场检查登记保存证据材料通知书》
(附 8 )一式两份,一份由检查组留存,另一份加盖检查单位行政
公章后送被查单位签收。被查单位拒绝签收的,检查组应在《现场检
查登记保存证据材料通知书》上注明。对先行登记保存的,检查单位
应当在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按《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时间离开被查
单位。如需延期,应报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
主任)批准,并于《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离场日3 天前告知被查
单位。
第二十五条离开被查单位前,检查组应退还全部借阅材料,并与
被查单位举行离场会谈,由检查组组长通报检查的有关情况。
第五章 现场检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检查人员应对《现场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
拟写现场检查总结,并将现场检查总结和《现场检查工作底稿》一并
交主查人审核。
主查人应组织检查人员对有关检查内容进行复核、综合分析,制
作《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附 9 )。检查组组长应在《现场检查
事实认定书》的每一页签字。此项工作应于现场检查离场次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检查组应将《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发给被查单位。
被查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对《现场检查事
实认定书》所述事实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对《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
所述事实没有异议的,被查单位应在每一页加盖行政公章,并由被查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有异议的,被查单位应提交说明材料及证
据,检查组应予以核实。被查单位超过时限未反馈的,不影响检查单
位根据证据对有关事实的认定。
第二十八条在核实现场检查事实并确认检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后,检查组应起草《现场检查报告》(附 10 ),报本行(部)行长
(主任)或者副行长(副主任)。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场检查基本情况,包括检查内容、范围、时间以及检查
方案的执行情况等;
(二)被查单位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
(三)被查单位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具体情况(所述事实应与
《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的内容相一致);
(四)提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等情况
的建议及其依据;
(五)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现场检查结束后,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
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检查单位应当
直接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附11),经本行(部)行长(主任)
或者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
查单位。
《现场检查意见书》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
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认定、检查结论。
第三十条现场检查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被查
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
行规章规定的,应将现场检查取得的全部材料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
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第三十一条现场检查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
机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支机构根据县(市)
支行报送的材料,发现金融机构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应先制作《现场检查意见
告知书》(附12),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副行长(副主任)
批准并加盖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单位。
《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应以检查事实为依据,符合反洗钱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内容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对被
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认定和对被查单位处理的初步意
见。
第三十二条被查单位对《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有异议的,应当
在收到《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之日起10 日内向发出《现场检查意
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提出陈述、申辩
意见;被查单位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成立的,发出《现
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予
以采纳;被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发出《现场检
查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根据现场检
查相关证据对被查单位有关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根据被
查单位对《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陈述和申辩的意见以及《现场检查
事实认定书》和其他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经本行(部)
行长(主任)或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部)行政公章后,
送交被查单位。
本《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除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
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认定外,还应当包括对被查单
位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根据现场检
查记录、《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现场检查意见书》以及其他证
据材料初步认定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且依法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
3 号)对被查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涉嫌洗钱犯罪的线索,检查单位应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