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内容基本保持一致,但对自有资金使用、股权管理条款、风控管理三个方面的细节有一定完善。我们的点评如下:
一、正式稿修改内容:
1、放宽自有资金使用限制。在征求意见阶段,管理办法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而正式稿中,要求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参照公募基金“跟投”机制,在理财子公司运作初期,可以借助“跟投”实现委托人与理财子公司风险共担、利益捆绑,帮助理财子公司快速打开局面。
2、增加股权管理豁免条款。本次正式稿采纳市场机构反馈意见,补充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变更持股1%以上、5%以下股东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在鼓励各类股东长期持有理财子公司股权、保持股权结构稳定的同时,为理财子公司下一步引入境内外专业机构、更好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举措预留空间。
3、新增内控隔离和交易管控。正式稿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投资管理职能与交易执行职能相分离,建立集中交易、公平交易、异常交易监控制度,对不同理财产品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管控。这点也参照了同类资管机构的监管制度。
二、市场关注内容:
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在主要内容上的差异不大,此前市场关注的几大利好基本兑现。
1、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可直接投资股票。此前银行理财已允许私募理财直接投资、公募理财通过其他渠道间接投资股票。理财子公司产品则进一步放开至公募理财也可直接投资股票。
2、非标投资限制放松。仅要求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取消了非标余额不超过总资产4%和投资于单一客户非标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10%的限制。
3、不设起售门槛。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不作起售门槛要求,之前银行理财产品起售门槛已从5万元调整至1万元,而理财子公司相当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放开。
4、销售渠道拓宽、首次购买不强制面签。子公司销售渠道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渠道扩充利于提升销售规模,取消面签利于提升用户体验,增加理财购买便捷性。
5、允许与合格私募开展合作。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私募机构。
6、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此条利于满足不同类型的客户投融资需求。
三、影响分析:
近期商业银行布局理财子公司的节奏明显加快,截至11月底,共有20家银行已发公告或已宣布布局银行理财子公司,不过理财子公司资本实力差异较大。其中四大行拟出资额均在100亿元以上,以工行160亿元居首,股份行拟出资额多集中于50亿元,城商行出资额集中于10-20亿元区间。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建立既是监管出于风险隔离、打破刚兑的要求,也是商业银行基于自身主动管理能力提升的需要。就国内金融市场而言,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非标的政策放松将有利于表外融资需求的修复,而股票投资限制的放开也有利于增量资金进入股市,对股市长期形成利好。
凭借银行母公司在销售渠道、资本金水平及客户资源上的优势,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将挤占公募基金的销售渠道和客户。过往银行理财产品多为固定收益理财产品,与公募基金固收类产品(尤其是货币基金)投资范围类似,在固定收益市场的具有资源优势,未来对公募基金固收类产品发展将产生直接冲击。
同时应关注到,银行理财子公司成立涉及到申请、筹建和开业等环节,整个流程耗时很长,短期内对市场影响有限。另外,由于理财子公司自身系统建设实力不足、投研能力欠缺以及净值化转型压力大,理财子公司前期可能主动选择与有经验的管理人合作,委外或投顾模式仍是主流。
总体上看,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发展有助于缓解当前非标市场的信用紧缩,增强权益市场的资金支持。银行理财加入竞争将对各资管机构主动管理能力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如何构建银行与非银之间的新型“竞合关系”将是每个资管机构面临的考验。
附表:已披露成立理财子公司的银行
拟设立理财子的银行 |
拟出资额(亿元) |
工商银行 |
160 |
建设银行 |
150 |
农业银行 |
120 |
中国银行 |
100 |
浦发银行 |
100 |
交通银行 |
80 |
招商银行 |
50 |
光大银行 |
50 |
平安银行 |
50 |
民生银行 |
50 |
广发银行 |
50 |
兴业银行 |
50 |
华夏银行 |
50 |
中信银行 |
20 |
南京银行 |
20 |
徽商银行 |
20 |
宁波银行 |
10 |
杭州银行 |
10 |
江苏银行 |
未披露 |
北京银行 |
未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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