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尊敬的资产委托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自20181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并按照相应的税费率缴纳附加税费。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司作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公告并提示如下:

    1、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我司将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缴纳增值税及相应附加税费(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相应的税费金额由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财产承担,我司将依法履行税款申报义务。

2、资管计划财产增值税的核算方式、缴纳基数等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3、上述税收政策的变动和执行,可能使资产管理计划面临计划收益波动、委托财产净值下跌、委托人可获分配的委托财产因税费增加而减少等相关风险。

我司作为资产管理人将继续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管理运作,并密切跟踪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若法律法规和税务政策对资管计划征缴税款另有规定的,届时资产管理人将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8日